著作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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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摘要】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独占性著作财产权。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平台发现其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 NFT数字作品,该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相应水印。奇策公司遂以原与宙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结合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涉案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认定原与宙公司侵权成立。原与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NFT数字作品使用的技术可较为有效地避免后续流转中被反复复制的风险。基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的产生、移转以及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等因素,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本案中,原与宙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件。判决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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