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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顾问合作开发 专利成果归谁所有?法院判决:专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 2010年10月,陆某(乙方)与H研究所(甲方)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该合同载明:“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最终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处理方式为:甲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甲方享有使用权、转让权,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享受利益。”同日,陆某(乙方)与H研究所(甲方)还签订了一份《技术顾问聘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011年12月,陆某与H研究所又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其中技术成果及归属条款与前述《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一致。 2010年11月17日,H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6月15日获得授权。陆某认为,上述合同因未经备案而违法且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陆某认为上述合同未经备案而违法,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合同须经备案才生效,故上述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 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陆某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H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H研究所,上述有关陆某在任职期间工作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有关所涉技术成果由H研究所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约定相一致,故按照合同约定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H研究所,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专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本案涉及有合同约定时,创新成果权利归属的认定。创新成果权利的归属在事先无约定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合作者之间或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因此,就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而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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