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许正魁律师电话:132-9666-5505

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来源:山西省法院 作者:山西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简介:2017年4月,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5月任命其为集团营销副总。2019年12月,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蒙某某的父亲为股东。2020年2月,蒙某某从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并在2020年3月成为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任股东。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蒙某某离职后利用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对该公司运营模式的高度熟悉、产品价格体系的了解、采购渠道的熟悉等,复制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抢占该公司原有客户,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客户名单中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展会期报、会刊等资料亦收录有相关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难以认定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且,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签订保密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蒙某某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保留及使用相关客户信息。综上,蒙某某并未侵犯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故法院判决驳回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设立保护屏障,如采取加密技术、设立机密区域、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如企业对自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