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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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迈特公司诉李某、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及裁判:李某、张某原系赛迈特公司的总经理、董事,掌握赛迈特公司技术信息及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等。二人从赛迈特公司离职前,将赛迈特公司的熔炼过程记录表等资料上传至张某的个人网盘。赛迈特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张某违反保密义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赛迈特公司保密技术信息等用于被告宝鸡华煜公司的经营,请求判令李某、张某、宝鸡华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0万元。

法院认为:赛迈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熔炼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熔炼合金的原材料成分比例、材料状态、熔炼参数、数据等信息的组合,系在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属于实验者或生产者所掌握的特定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该等信息虽系过程性数据,并未形成具体而明确的技术方案,但系实验者或生产者在具体的熔炼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赛迈特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张某、李某在离职前擅自将赛迈特公司的商业秘密上传至其个人网盘,使得二人在离职后仍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涉案商业秘密,客观上使涉案商业秘密脱离了赛迈特公司的控制,虽无证据显示张某、李某已经实际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其行为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判决张某、李某停止侵害赛迈特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合金熔炼过程性数据以技术秘密依法予以保护,鼓励制造型企业积极开展研发、试产,传递了人民法院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强烈信号。本案还明确了披露风险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避免了权利人陷入因未能取得后续披露、使用证据导致维权不能的困境,鼓励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存在披露之虞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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