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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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关商标民事案件审判报告

来源:最高院 作者:最高院 发布时间:2023-06-06

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在再审申请人吴晓玲、刘文平与被申请人袁州区南庙邹雪娥豆腐作坊、邹雪娥、袁州区城西高根生蔬菜摊、高根生、袁州区城西余竹兰豆制品摊、余竹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9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在该地名标示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善意、正当使用该地名。

在先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南方科技泵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南方泵业”商标侵权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曾经受到行政处罚,虽然行政查处的相关证据能够反映被诉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但是人民法院仍应结合当事人在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

前述“南方泵业”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尚无证据证明,且被诉侵权人未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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