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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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面纱探究真实用工关系 离职人员承担竞业违约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王某至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7月,王某提出辞职,8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发出竞业限制通知。2021年7月,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王某要求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并提供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甲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等,2020年11月起每月支付王某工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王某车辆在2021年4月至7月以“固定车”名义72次进出乙公司的记录、以及王某持有乙公司门禁卡的证据,证明王某实际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另提供2021年3月乙公司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批意见,证明乙公司与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96万余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提供劳动,法院从劳动者出入实际工作公司的次数、时间及停车等事实分析,认定劳动者为竞业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并在营业执照不能推导与原工作有关联的情况下,根据立项审批意见等确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劳动者离职不久即至竞争公司工作,主观恶性较大,可以结合收入水平,审慎判定违约标准。  

典型意义

为了规避竞业限制责任,存在劳动者秘密入职竞争公司,但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对于法院查明实际用工主体、突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综合判断竞业关系以及合理评估补偿金标准等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信用理念,发挥判决辐射效应,助力核心人才依法、有序流动,净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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