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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

来源:最高院典型案例 作者:最高院 发布时间:2023-06-07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给宏福置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在威海市给排水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宏福置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宏福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威海水务集团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受理给排水市政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威海水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部分支持宏福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反垄断法上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重在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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